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戈夫:大学的“治理”与“法治”

2014-12-09 本报评论员 戈夫 

? ?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,主题为“弘扬宪法精神,建设法治中国”。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要求是“依法治校”与“大学治理”。笔者注意到,今年10月,学校审议通过了《浙江海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》,11月又成立了《浙江海洋学院章程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。高校的“宪章”是大学章程,章程制定工作的启动标志着依法治校序幕的拉起。? ? 在现代化语境中,大学内部的“治理”至少包含三层意蕴:首先是“共治”。党委领导、校长负责、教授治学、民主管理,就是强调大学治理主体的多元化。其二是“法治”。强调各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、责任平等和分权制衡。其三是“善治”。善治的前提是“善政”,即倡导为政以德、以正治校,“居其实,不居其华”,“其身正,不令则行”。但善治又实现了对善政的超越,它不局限于好的行政者,而着眼于好的治理,这一目标主要通过合作、协商、伙伴关系、确立共同目标等方式达致。善治的核心机制在于各主体间的“信任”与心悦诚服的“认同”。? ? 尽管治理是对法治的超越,但“法治“仍是治理的关键。法律上的平等是“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”,这就要求大学必须“去行政化”,或可更准确地表述为四个词——限权、分权、维权、制权。“限权”指去除大学中部分行政者凌驾于普通人之上的优越感,打破一些部门自作主张、自以为是的决策体制,从而使他们由“为民做主”的“万民之牧”变为“为民服务”的“平等公民”。“分权”重在理顺学术决策与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,在坚持党委领导原则框架下,通过大学章程赋“教授治学”以法定权,优化学术委员会人员的构成,实现学术权力的回归。“维权”即重民生、护民利、讲民主、聚民心,以此激发教职员工的“士气”。“制权”就是要依法实施对各治理主体的“责任制”、“问责制”,促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相互制衡下做到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。? ? 当然,“治理”与“法治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,对高校而言,根本大法就是大学章程。在推进学校治理现代化、加快建成浙江海洋大学的进程中,我们相信并且期待大学章程有可能呈现出的重要价值和意义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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